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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94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9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暎欽

      黃暎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七通、甘文亮、李陳粉麗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402元(計算式:9.98平方公尺×102年度公告現值260,058元=2,699,40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94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