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暎欽
黃暎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七通、甘文亮、李陳粉麗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402元(計算式:9.98平方公尺×102年度公告現值260,058元=2,699,40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