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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36號

原告
樺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慶隆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01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柒佰叁拾叁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貳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扣除原告繳納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尚應繳納新台幣壹佰萬零柒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院103年11月10日裁定原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該補費裁定已因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016號裁定廢棄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而失所附麗,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3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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