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26號原 告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財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林君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所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6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9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