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40號

上訴人
陳建進
被上訴人
高明詩

      周欽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84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4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