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莊焜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若蘭等間宣告董事選舉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