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84號
- 上訴人
- 葉靜純
葉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玉山、趙雅齡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98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84號
葉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玉山、趙雅齡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98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