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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6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建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生全
即被告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林炳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進益

      鐘文治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3 年9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答詢表1 紙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6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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