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15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福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1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