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泉吉
高木貴
高泉裕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高佛成間給付代付款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103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 元,合計3,330,0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53,95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