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0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