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5號
- 原告
- 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杉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諺鴻等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臺北市○○路000號1樓及地下室應有部分1/2、臺北市○○街00巷00號3樓、臺北市○○街00巷00號3樓房屋合計之價值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上開房屋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於扣除先前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9,216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