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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5號

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告
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杉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諺鴻等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臺北市○○路000號1樓及地下室應有部分1/2、臺北市○○街00巷00號3樓、臺北市○○街00巷00號3樓房屋合計之價值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上開房屋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於扣除先前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9,216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5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