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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74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74號

原告
趙一曼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告
許綉凉

      許櫻薰(即相撲飲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許綉凉(即相撲涮涮鍋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許綉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74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