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65號
- 上訴人
- 孫銳棣
- 被上訴人
-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訴字第5165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8萬1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