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11號上 訴 人 歐炳榮 永吉利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芮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 萬8,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6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