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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11號

上訴人
歐炳榮
上訴人
永吉利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芮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 萬8,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6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1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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