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11號
- 上訴人
- 歐炳榮
- 上訴人
- 永吉利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芮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 萬8,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6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