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戴麗鳳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興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如孜
- 訴訟代理人
- 郭睦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諭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2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