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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號

行使股東權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瑜鳳梁夢迪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田原芳(原名高田原芳)
送達代收人
蔡鎮隆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

           住臺北市○○○路000號11樓A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方嫺、高方慧間請求行使股東權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5,000元(計算式:1,650,000×9/10=1,485,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行使股東權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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