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40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敏昌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邱吉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嘉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3,7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40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