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敏昌
- 訴訟代理人
- 徐原本律師
邱吉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嘉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3,7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40號
邱吉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嘉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3,7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