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2號
- 原告
- 黃玠誠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健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宗德律師
- 被告
- 陳珮宸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正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佩宸」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珮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