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11號
- 上訴人
- 林中書
- 上訴人
- 林中玉
- 上訴人
- 兼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中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道○○○000 ○○○○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 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