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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11號

上訴人
林中書
上訴人
林中玉
上訴人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中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道○○○000 ○○○○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 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1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