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邱海山
曾滄洲 住嘉義縣新港鄉大興村福德路
顏春貴 住嘉義市啟明路
陳德受
李銀樹 住臺南市鹽水區北門路9巷
王瑞祥
張茂樹
張漢英 住高雄市三民區山東街1
吳靜芬 住臺南市新營區長春街
黃永成
黃德重 住宜蘭縣羅東鎮中山路
蘇真真
詹茂義
鄭招芳 住臺北市大安區永康街
王希文 住臺北市中山區合江街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 102年重勞訴字第12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姓 名│ 應補退休金金額 │第二審裁判費金額│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01 │邱海山│692,783元 │11,400元 │ ├──┼───┼────────┼────────┤ │ 02 │曾滄洲│193,595元 │3,150元 │ ├──┼───┼────────┼────────┤ │ 03 │顏春貴│182,772元 │2,985元 │ ├──┼───┼────────┼────────┤ │ 04 │陳德受│227,480元 │3,645元 │ ├──┼───┼────────┼────────┤ │ 05 │李銀樹│281,525元 │4,635元 │ ├──┼───┼────────┼────────┤ │ 06 │王瑞祥│208,523元 │3,315元 │ ├──┼───┼────────┼────────┤ │ 07 │張茂樹│897,246元 │14,700元 │ ├──┼───┼────────┼────────┤ │ 08 │張漢英│265,393元 │4,305元 │ ├──┼───┼────────┼────────┤ │ 09 │吳靜芬│167,785元 │2,655元 │ ├──┼───┼────────┼────────┤ │ 10 │黃永成│214,070元 │3,480元 │ ├──┼───┼────────┼────────┤ │ 11 │黃德重│692,783元 │11,400元 │ ├──┼───┼────────┼────────┤ │ 12 │蘇真真│523,394元 │8,595元 │ ├──┼───┼────────┼────────┤ │ 13 │詹茂義│394,716元 │6,450元 │ ├──┼───┼────────┼────────┤ │ 14 │鄭招芳│790,391元 │13,050元 │ ├──┼───┼────────┼────────┤ │ 15 │王希文│759,770元 │12,39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