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阿蔭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92,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