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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原告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添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被告
周啟偉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被告
鄭淄澠
被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85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12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31號裁定號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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