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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

原告
錢超銘
原告
秦德樹
原告
張華維
原告
曹吉屏
原告
鍾來欣
原告
嚴永明
原告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被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 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所在地為「桃園縣蘆竹鄉○○路 0段000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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