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
- 上訴人
- 高振興
- 被上訴人
- 盧清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1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9萬9,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