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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

履行贈與契約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慧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介岩、沈介俞、沈介圭、沈鈺崇、沈裕舜、沈美道、沈慧美、沈慧英、沈裕棠、張沈美津間履行贈與契約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69,5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82,7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贈與契約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