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慧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介岩、沈介俞、沈介圭、沈鈺崇、沈裕舜、沈美道、沈慧美、沈慧英、沈裕棠、張沈美津間履行贈與契約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69,5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82,7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