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京維電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萬隆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50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0萬7,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6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