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聖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博禮、黃士彥、黃士傑、黃婉嫻、黃雅玲、黃劉美絹、洪汀洲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叁萬叁仟壹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