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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宮士傑

      廖李澄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裕生(即王能仁之遺產管理人)、陳秀猜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2萬8,193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9萬7,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9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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