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宮士傑
廖李澄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裕生(即王能仁之遺產管理人)、陳秀猜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2萬8,193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9萬7,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