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5號原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被 告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泮鋒 被 告 林作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川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誤繕當事人姓名致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