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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原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被告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泮鋒
被告
林作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川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誤繕當事人姓名致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5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