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子文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蘭(即陳子文之共同監護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玲(即陳子文之共同監護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韻(即陳子文之共同監護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哲、陳忠亮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兩造原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7萬7844元,面積64平方公尺,現值為1778萬2016元(計算式為:27萬7844元X64=1778萬2016元),同小段158-1、158-2、158-5、159地號等4筆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為34萬元,面積合計87.5平方公尺,現值為2975萬元(計算式為:34萬元X87.5=2975萬元),上開土地現值合計為4753萬2016元(計算式為:1778萬2016元+2975萬元=4753萬2016元),上訴人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為2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76萬6008元(計算式為:4753萬2016元X1/2=2376萬6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1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