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周瑜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就本訴部分,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貳萬零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就反訴部分,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陸萬叁仟零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玖拾肆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元(計算式:675,756元+66,394元=74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