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李華文
- 訴訟代理人
- 許宣儀
- 訴訟代理人
- 林展義律師
- 被告
- 城健倫(即城振銘之繼承人)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孟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7日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事實與理由欄倒數第三行關於「…命被告給付24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命被告於繼承城振銘遺產之範圍內,給付原告2400萬元…」,事實與理由欄第二行關於「求被告給付24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求被告於繼承城振銘遺產之範圍內,給付原告2400萬元…」。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