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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心望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95,500元,折算為新台幣11,525,661元(以被上訴人於102年1月18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1:29.142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1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09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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