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 上訴人
- 陸介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00萬元(計算式:4,400萬÷2=2,20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08,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