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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聲請人
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菲菲、唐紀陵、唐嘉濱、周蒸輝及唐湘荷(即唐瀟畔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5,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惟原告起訴時自行繳納150,248 元,有繳費收據可參,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6,248 元部分(計算式:150,248-144,000=6,248 ),係屬溢收費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退還上開款項。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