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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65號

酌減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又菁林玲玉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65號

上訴人
陳淞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陳海間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765 號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65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酌減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