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65號
- 上訴人
- 陳淞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陳海間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765 號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6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陳海間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765 號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