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曾炳祥
- 被告
-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國正
- 被告
- 陳武雄
- 被告
-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文曦
- 被告
- 謝勝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案由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