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為翰
- 即被告
- 張鳳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正青
徐美榮
徐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9 萬3,322 元(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起訴時即102 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13,828 元,上訴人經第一審判決應返還其所占用土地面積為45.8平方公尺,計算式:213,828 ×45.8=9,793,32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0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