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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6號

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教會聚會所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份,被上訴人承租上訴人所有之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0○○段000地號土地共125坪租金,應自102年起按年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 」,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2萬2,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0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調整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