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67號
- 上訴人
- 林子鈞
- 即被告
- 曾月雪
- 即被告
- 林碧華
- 被上訴人
- 王毓榮
-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