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30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TANITOMO HIROSHI(中譯名谷友弘)
王淑娥
王淑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翰因102年金字第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