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仲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新竹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邱鏡淳
- 被上訴人
-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淵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仲訴字第8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柒佰貳拾柒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肆拾貳萬貳仟零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