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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仲訴字第8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姜悌文李陸華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訴字第8號

上訴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被上訴人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仲訴字第8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柒佰貳拾柒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肆拾貳萬貳仟零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仲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