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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77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77號

原告
許秀莉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被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77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