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77號
- 原告
- 許秀莉
- 訴訟代理人
- 吳春生律師
- 被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訴訟代理人
- 陳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