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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上訴人
至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淞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宗諭因103年勞訴字第13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上訴之財產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加計開立服務證明書此非財產上請求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為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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