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至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淞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宗諭因103年勞訴字第13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上訴之財產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加計開立服務證明書此非財產上請求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為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