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 原告
- 林振聲
- 被告
- 巴商勝惟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池
- 被告
- 友聖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兩造應就如附件所示事項於10日內提出書狀,並將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又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壹、原告部分:
一、原告是否主張依船員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規定,被告友聖
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亦為雇用人?又原告於任職期間是受何公
司(被告巴商勝惟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或被告友聖航運股份有
限公司)之指揮監督?
二、原告是否主張系爭契約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三、陳明原告下船後之勞健保投保情形。
四、是否同意加列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如下:
㈦原告於99年4月19日在高雄上船,被告於99年8月12日要求原
告下船接受調查,原告於同日在蘇澳下船。
㈧原告自99年10月31日起至巴商德翔臺北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任
職,於102年1月8日離職,每月薪資22萬元。
五、是否同意兩造之爭點如下:
㈠被告友聖公司是否為原告之僱用人?
㈡被告是否依船員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但書或非可歸責於原告
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
㈢系爭契約第14條、船員法第39條所謂因非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
終止契約,是否包括船員即原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㈣原告依船員法第21條第2款、第6款、第7款規定終止契約,有
無理由?
1、兩造訂定系爭契約時,被告是否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原告
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2、被告是否違反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原告權益之虞?
3、被告是否不依契約給付薪津?
4、原告何時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
㈤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4條、船員法第39條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45
萬元,有無理由?
貳、被告部分:
一、提出被告巴商勝惟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
二、本件被告友聖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被告巴商勝惟航業股份
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提出被告間就此代理行為所
訂契約相關資料。
三、關於被告友聖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原告雇用人之意見。
四、關於系爭契約是否有勞動基準法適用之意見。
五、原告下船後之勞健保投保情形。
六、是否同意加列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如下:
㈦原告於99年4月19日在高雄上船,被告於99年8月12日要求原
告下船接受調查,原告於同日在蘇澳下船。
㈧原告自99年10月31日起至巴商德翔臺北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任
職,於102年1月8日離職,每月薪資22萬元。
七、是否同意兩造之爭點如下:
㈠被告友聖公司是否為原告之僱用人?
㈡被告是否依船員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但書或非可歸責於原告
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
㈢系爭契約第14條、船員法第39條所謂因非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
終止契約,是否包括船員即原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㈣原告依船員法第21條第2款、第6款、第7款規定終止契約,有
無理由?
1、兩造訂定系爭契約時,被告是否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原告
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2、被告是否違反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原告權益之虞?
3、被告是否不依契約給付薪津?
4、原告何時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
㈤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4條、船員法第39條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45
萬元,有無理由?
八、就被告要求原告下船離岸接受調查不須給付薪資,及將薪資
附條件提存即可認已給付之理由,再為補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