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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告
林振聲
被告
巴商勝惟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池
被告
友聖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兩造應就如附件所示事項於10日內提出書狀,並將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壹、原告部分:
一、原告是否主張依船員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規定,被告友聖
    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亦為雇用人?又原告於任職期間是受何公
    司(被告巴商勝惟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或被告友聖航運股份有
    限公司)之指揮監督?
二、原告是否主張系爭契約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三、陳明原告下船後之勞健保投保情形。
四、是否同意加列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如下:
  ㈦原告於99年4月19日在高雄上船,被告於99年8月12日要求原
    告下船接受調查,原告於同日在蘇澳下船。
  ㈧原告自99年10月31日起至巴商德翔臺北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任
    職,於102年1月8日離職,每月薪資22萬元。
五、是否同意兩造之爭點如下:
㈠被告友聖公司是否為原告之僱用人?
㈡被告是否依船員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但書或非可歸責於原告
  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
㈢系爭契約第14條、船員法第39條所謂因非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
  終止契約,是否包括船員即原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㈣原告依船員法第21條第2款、第6款、第7款規定終止契約,有
  無理由?
  1、兩造訂定系爭契約時,被告是否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原告
     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2、被告是否違反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原告權益之虞?
  3、被告是否不依契約給付薪津?
  4、原告何時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
㈤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4條、船員法第39條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45
  萬元,有無理由?
貳、被告部分:
一、提出被告巴商勝惟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
二、本件被告友聖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被告巴商勝惟航業股份
    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提出被告間就此代理行為所
    訂契約相關資料。
三、關於被告友聖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原告雇用人之意見。
四、關於系爭契約是否有勞動基準法適用之意見。
五、原告下船後之勞健保投保情形。
六、是否同意加列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如下:
  ㈦原告於99年4月19日在高雄上船,被告於99年8月12日要求原
    告下船接受調查,原告於同日在蘇澳下船。
  ㈧原告自99年10月31日起至巴商德翔臺北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任
    職,於102年1月8日離職,每月薪資22萬元。
七、是否同意兩造之爭點如下:
㈠被告友聖公司是否為原告之僱用人?
㈡被告是否依船員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但書或非可歸責於原告
  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
㈢系爭契約第14條、船員法第39條所謂因非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
  終止契約,是否包括船員即原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㈣原告依船員法第21條第2款、第6款、第7款規定終止契約,有
  無理由?
  1、兩造訂定系爭契約時,被告是否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原告
     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2、被告是否違反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原告權益之虞?
  3、被告是否不依契約給付薪津?
  4、原告何時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
㈤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4條、船員法第39條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45
  萬元,有無理由?
八、就被告要求原告下船離岸接受調查不須給付薪資,及將薪資
    附條件提存即可認已給付之理由,再為補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