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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5號

上訴人
李永清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被上訴人
德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民事變更上訴聲明狀所載,上訴人變更後之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德公司)及德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友達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52,148元,上訴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上訴人中德公司及德友達公司提撥6,850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8,998元(計算式:252,148元+6,850元=258,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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