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 債務人
- 杜明俐
- 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
- 代理人
-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宗
- 代理人
- 李文雁
- 債權人
-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糜以雍
- 債權人
- 台南市政府稅務局
- 債權人
-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杜明俐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而依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資產表所載,其名下財產有於中華郵政存款新台幣(下同)70元、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1種股票約1,000元股及坐落於台南市○里區○里段0000000地號之土地1筆。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5日召開之清算債權人會議決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僅就上開土地進行公開賣,嗣於103年12月9日由第三人杜明華以4,400,000元買受;又本件管理人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104年5月15日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