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96號
- 聲請人
- 華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惠
- 代理人
- 凌見臣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佳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莊錦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林維珍律師為被繼承人莊錦標(男、民國前15年4月1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0號、宣告於民國50年5月1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莊錦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莊錦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莊錦標宣告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莊錦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莊錦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莊錦標係坐落新北市三重區光興段823、824、825、826、827、813、813-1、814、814-1、815、816、817、818、819地號等9筆土地之共有人,而聲請人為前揭土地823、824、825、826、827等5筆土地之使用人,該等土地前經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指定聲請人負責代繳該等土地之地價稅,截至民國101年2月13日聲請人已代墊地價稅計新臺幣2,172,053元。惟被繼承人之財產管理人認前開土地聲請人有無權占有之情,遂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現正繫屬審理中。嗣被繼承人因失蹤經本院宣告於50年5月11日死亡,是否有繼承人不明,且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民法第1177條所定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本院101年度財管字72號、102年度亡字第27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函、地價稅繳款收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等為證,復經調取本院101年度財管字第72號、102年度亡字第270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考量被繼承人莊錦標於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即由財產管理人林維珍律師管理,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遺債情況瞭解應較深,且為避免被繼承人之財產管理人前後不一致,徒增困擾,故本院認選任原被繼承人之財產管理人即林維珍律師為適當。爰選任林維珍律師(業徵得同意)為被繼承人莊錦標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