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3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383號
- 聲請人
- 劉逢名
- 相對人
- 李遜吾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798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99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64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