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6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662號
- 聲請人
- 溫雪香
- 相對人
-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相對人及同案被告魏麗嫥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就相對人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因聲請人與相對人未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故確定於第一審(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118號),上開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五、被告魏麗嫥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訴訟程序中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5,453元,相對人未支出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2萬5,453元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即8,9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8,90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